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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費用)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2) 在本規例中提述競委會,不包括通訊事務管理局。
在本規例中提述競委會,不包括通訊事務管理局。
(1) 凡有人向競委會提出指明申請,每項該等申請的申請人,均須在提出申請時,向競委會繳付指明款額的費用。
(2) 競委會如拒絕考慮有關指明申請,則須退還已就該申請繳付的費用。
(3) 競委會可酌情決定在特定個案中,調低、免去或退還須向競委會繳付或已向競委會繳付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
(4) 本條在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凡有人向競委會提出指明申請,每項該等申請的申請人,均須在提出申請時,向競委會繳付指明款額的費用。
競委會如拒絕考慮有關指明申請,則須退還已就該申請繳付的費用。
競委會可酌情決定在特定個案中,調低、免去或退還須向競委會繳付或已向競委會繳付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
本條在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競委會須將已根據就該申請繳付的任何費用,退還予有關申請人;及
須按照就該申請繳付費用,猶如該申請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的一樣。
(1) 凡有人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指明申請,要求該局執行本條例所指的職能,每項該等申請的申請人,均須向該局繳付費用。
(2) 上述費用的款額—— (a) 相等於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有關指明申請作出決定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或就處理該申請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但
(b) 不得超過有關指明款額。
(3) 有關申請人在收到通訊事務管理局就須繳付費用的款額發出的通知後,須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限前,向該局繳付有關費用。
(4) 如通訊事務管理局拒絕考慮某項指明申請,則無須就該申請向該局繳付費用。
(5) 本條在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凡有人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指明申請,要求該局執行本條例所指的職能,每項該等申請的申請人,均須向該局繳付費用。
相等於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有關指明申請作出決定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或就處理該申請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但
不得超過有關指明款額。
有關申請人在收到通訊事務管理局就須繳付費用的款額發出的通知後,須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限前,向該局繳付有關費用。
如通訊事務管理局拒絕考慮某項指明申請,則無須就該申請向該局繳付費用。
本條在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須向競委會繳付所提述的費用,繳付的期限是在競委會於移交後發給有關申請人的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及
無須就該申請繳付所提述的費用。
第1欄項第2欄描述第3欄款額1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對以下事宜作出決定的申請:某協議是否由本條例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或因為本條例而如此豁除。$100,0002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對以下其中一項事宜作出決定的申請——(a)某協議是否由本條例(該除外)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或因為本條例(該除外)而如此豁除;(b)某協議是否憑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集體豁免命令獲豁免而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c)某協議是否憑藉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命令獲豁免而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d)某協議是否憑藉本條例或而豁除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50,0003本條例所指的、要求就某特定類別的協議發出集體豁免命令的申請。$500,0004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對以下其中一項事宜作出決定的申請——(a)某行為是否由本條例豁除於第二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或因為本條例而如此豁除;(b)某行為是否憑藉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命令獲豁免而不受第二行為守則規限;(c)某行為是否憑藉本條例或而豁除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50,0005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對以下其中一項事宜作出決定的申請——(a)某合併或擬作出的合併如完成的話,是否由該豁除於合併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或因為該而如此豁除;(b)某合併或擬作出的合併如完成的話,是否憑藉本條例或而豁除於該的適用範圍之外。$500,000
引用此法例
《競爭(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9G(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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