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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該公司的母公司;
該公司的附屬企業;或
該公司的母公司的附屬企業;
根據本條例須擬備的報告;或
根據本條例須擬備的綜合報告。
(1) 如在某公司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存在符合以下描述的安排 —— (a) 安排的其中一方是該公司,或該公司的指明企業;及
(b) 安排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使該公司的董事能藉購入該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
(2) 如在某公司的財政年度的任何時間,曾存在符合以下描述的安排 —— (a) 安排的其中一方是該公司,或該公司的指明企業;及
(b) 安排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使該公司的董事能藉購入該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
(3) 有關陳述須 —— (a) 說明第(1)或(2)款提述的安排的效力;及
(b) 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在有關財政年度的任何時間,擔任有關公司董事並持有(或由其代名人持有)根據該等安排而購入的股份或債權證。
(3A) 凡某公司就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公司。
(4) 在本條中 ——
安排的其中一方是該公司,或該公司的指明企業;及
安排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使該公司的董事能藉購入該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
安排的其中一方是該公司,或該公司的指明企業;及
安排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使該公司的董事能藉購入該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
說明第(1)或(2)款提述的安排的效力;及
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在有關財政年度的任何時間,擔任有關公司董事並持有(或由其代名人持有)根據該等安排而購入的股份或債權證。
凡某公司就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公司。
(1) 如某指明公司 —— (a) 沒有附屬企業;及
(b) 在某財政年度中,曾捐出總額不少於$10,000的款項, 作為慈善或其他用途,
(2) 如 —— (a) 某指明公司有附屬企業;及
(b) 該公司單獨或透過其附屬企業在某財政年度中,曾捐出總額不少於$10,000的款項,作為慈善或其他用途,
(3) 在本條中 ——
(4)
沒有附屬企業;及
在某財政年度中,曾捐出總額不少於$10,000的款項, 作為慈善或其他用途,
某指明公司有附屬企業;及
該公司單獨或透過其附屬企業在某財政年度中,曾捐出總額不少於$10,000的款項,作為慈善或其他用途,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或經遷冊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或
就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任何其他公司。
該項發行的理由;
發行的股份類別;及
發行的每一類別股份的數目,以及該公司就該項發行而收取的代價。
該項發行的理由;
發行的債權證類別;及
發行的每一類別債權證的款額,以及該公司就該項發行而收取的代價。
(1) 如某公司在任何財政年度中,曾訂立某股票掛鈎協議,則該年度的董事報告須述明 —— (a) 訂立該協議的理由;
(b)
(c) 根據該協議發行的股份類別;及
(d) 已根據該協議發行的每一類別股份的數目。
(2) 如在某公司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存在由該公司訂立的股票掛鈎協議,則該年度的董事報告須述明 —— (a) 根據該協議可發行的股份類別;
(b) 根據該協議可發行的每一類別股份的數目;
(c) 該公司已經或將會根據該協議收取的任何金錢代價或其他代價;及
(d) 在發行股份前尚未符合的任何其他條件或條款。
(3) 在本條中 ——
訂立該協議的理由;
在該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前須符合的條件;
在第三者可要求該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前須符合的條件;及
該公司已經或將會根據該協議收取的任何金錢代價或其他代價;
根據該協議發行的股份類別;及
已根據該協議發行的每一類別股份的數目。
根據該協議可發行的股份類別;
根據該協議可發行的每一類別股份的數目;
引用此法例
《公司(董事報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D(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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