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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

章號
Cap. 622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06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 —— (a) 提述以取代的方式修改任何表或報告,即提述藉著擬備一份作取代用的表或報告以取代該表或報告,作出修改;及

(b) 提述以補充文件方式修改任何表或報告,即提述藉著擬備一份顯示對該表或報告的修改的文件,作出修改。

(3) 本規例不得解釋為影響就原董事報告、原財務報表或原財務摘要報告而產生的權利或招致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第1條
第a條

在及中,指《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

第b條

在中,指《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第c條

在中,指《公司(財務摘要報告)規例》();

第a條

就經修改董事報告而言,指該報告根據本條例獲批准的日期;

第b條
第i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第或條規定須在該等報表中述明的日期;或

第ii條

(如屬補充文件方式的修改)第或條規定須在該補充文件中述明的日期;

第c條

就經修改財務狀況表而言,指該表根據本條例獲批准的日期;及

第d條

就經修改財務摘要報告而言,指該報告根據本條例獲批准的日期;

第a條

就原財務報表而言,具有本條例給予該詞的涵義;而

第b條

就經修改財務報表而言,指規定擬備的有關報告;

第a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指為作該項修改而取代原財務狀況表的財務狀況表;或

第b條

(如屬補充文件方式的修改)指原財務狀況表,並連同為作該項修改而擬備的補充文件;

第a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指為作該項修改而取代原財務報表的財務報表;或

第b條

(如屬補充文件方式的修改)指原財務報表,並連同為作該項修改而擬備的補充文件;

第a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指為作該項修改而取代原財務摘要報告的財務摘要報告;或

第b條

(如屬補充文件方式的修改)指原財務摘要報告,並連同為作該項修改而擬備的補充文件;

第a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指為作該項修改而取代原董事報告的董事報告;或

第b條

(如屬補充文件方式的修改)指原董事報告,並連同為作該項修改而擬備的補充文件;

第2條
第a條

提述以取代的方式修改任何表或報告,即提述藉著擬備一份作取代用的表或報告以取代該表或報告,作出修改;及

第b條

提述以補充文件方式修改任何表或報告,即提述藉著擬備一份顯示對該表或報告的修改的文件,作出修改。

第3條

本規例不得解釋為影響就原董事報告、原財務報表或原財務摘要報告而產生的權利或招致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第2條經修改文件的內容
第3條關於經修改財務報表的內容的規定

(1) 本條例或《有關規例》中關於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除外)的財務報表的內容的規定的條文,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經修改財務報表,猶如該經修改財務報表是在原財務報表日期,由該公司的董事擬備。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本條例第380(1)及(2)條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除外)的經修改財務報表,以規定該等經修改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條所述的事宜。

(3) 本條例或《有關規例》中關於在某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的財務報表的內容的規定的條文,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經修改財務報表,猶如該經修改財務報表是在原財務報表日期,由該公司的董事擬備。

(4) 如公司的董事安排以取代方式,修改任何財務報表,董事須在經修改財務報表的顯眼位置 —— (a) 作出一項陳述,述明該經修改財務報表,取代該項陳述指明的財政年度的原財務報表;

(b)

(c)

(5) 如公司的董事安排以補充文件方式,修改任何財務報表,董事須在該補充文件的顯眼位置 —— (a)

(b)

(6) 除第(4)或(5)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外,董事在 —— (a)

(b)

(7) 如本條例或《有關規例》某條文在原財務報表日期之後但在修改日期之前被修訂,則在本條中提述該條文,即提述該條文在原財務報表日期當日有效的版本。

第1條

本條例或《有關規例》中關於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除外)的財務報表的內容的規定的條文,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經修改財務報表,猶如該經修改財務報表是在原財務報表日期,由該公司的董事擬備。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本條例第380(1)及(2)條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除外)的經修改財務報表,以規定該等經修改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條所述的事宜。

第3條

本條例或《有關規例》中關於在某財政年度獲提交報告豁免的公司的財務報表的內容的規定的條文,一如適用於原財務報表般,適用於經修改財務報表,猶如該經修改財務報表是在原財務報表日期,由該公司的董事擬備。

第4條
第a條

作出一項陳述,述明該經修改財務報表,取代該項陳述指明的財政年度的原財務報表;

第b條
第i條

須視為在原財務報表日期(而非修改日期)由董事修改;及

第ii條

據此,並沒有觸及在該兩個日期之間發生的事情;及

第c條
第i條

董事覺得原財務報表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本條例或《有關規例》的規定;及

第ii條

對原財務報表的重要修改。

第5條
第a條
第i條

在某些方面修改原財務報表;及

第ii條

須視為構成該等財務報表的一部分;及

第b條
第i條

須視為在原財務報表日期(而非修改日期)由董事修改;及

第ii條

據此,並沒有觸及在該兩個日期之間發生的事情。

第6條
第a條
第i條

(如屬取代方式的修改)經修改財務報表;或

306 條

引用此法例

《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2F(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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