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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

章號
Cap. 634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
第shortTitle條

《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電子印花徵費系統

為施行本條例,透過該系統可作出旅監局徵費及賠償基金徵費的繳付,以及繳付的紀錄和證明的訂明電子系統,為“電子印花徵費系統”。

第4條旅監局徵費及賠償基金徵費的繳付

為施行本條例及,就持牌旅行代理商已收取的每筆外遊費應繳付的旅監局徵費及賠償基金徵費,須同時並以單一筆款項(該筆款項相等於旅監局徵費及賠償基金徵費的總和)通過電子印花徵費系統繳付。

第5條當作已繳付賠償基金徵費

為免生疑問,即使持牌旅行代理商憑藉本條例繳付的賠償基金徵費已指明為每筆外遊費的0%,持牌旅行代理商根據繳付單一筆款項後,須被當作已繳付賠償基金徵費。

6 條

引用此法例

《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4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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