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港口巡查及管制)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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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港口巡查及管制)規例
養護委員會根據《10-06措施》訂立的名單;或
養護委員會根據《10-07措施》訂立的名單;
就締約方船隻而言——養護委員會根據《10-06措施》訂立的名單;或
就非締約方船隻而言——養護委員會根據《10-07措施》訂立的名單,
(1) 除非署長在載有南極海洋生物的漁船進入香港水域的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獲知會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一事,否則該漁船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2) 如載有南極海洋生物的漁船,因緊急情況而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則 —— (a) 第(1)款不適用於該漁船如此進入香港水域;及
(b) 第(3)款適用於該漁船如此進入香港水域。
(3) 就第(2)款所述的漁船而言,署長須在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的時間前,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獲知會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一事;或倘如此提交知會並非切實可行,則署長須在該漁船進入香港水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獲知會該漁船進入香港水域一事。
(4) 根據第(1)或(3)款提交的知會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及
(b) 載有上述指明表格要求的所有資料。
(5)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1)或(3)款就某漁船而遭違反,下述各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該漁船的船長;
(b) 該漁船的船東;
(c) 以(b)段所述船東的代理人身分行事的、處理漁船抵港前知會事宜的人。
(6) 為免生疑問,本條就某船隻而適用,並不妨礙任何條例的任何條文就該船隻而適用。
除非署長在載有南極海洋生物的漁船進入香港水域的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獲知會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一事,否則該漁船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第(1)款不適用於該漁船如此進入香港水域;及
第(3)款適用於該漁船如此進入香港水域。
就第(2)款所述的漁船而言,署長須在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的時間前,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獲知會該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一事;或倘如此提交知會並非切實可行,則署長須在該漁船進入香港水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獲知會該漁船進入香港水域一事。
採用指明表格;及
載有上述指明表格要求的所有資料。
該漁船的船長;
該漁船的船東;
以(b)段所述船東的代理人身分行事的、處理漁船抵港前知會事宜的人。
為免生疑問,本條就某船隻而適用,並不妨礙任何條例的任何條文就該船隻而適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署長在下述情況下,可藉向並非香港船隻的漁船的船長或船東發出指示,拒絕該漁船進入香港水域 —— (a) 該漁船是違規船隻;
(b) 沒有就該漁船而獲遵守;或
(c) 根據向署長提供的資料,顯示該漁船曾涉及違規捕撈。
(2) 然而,署長可准許第(1)款所指的漁船進入香港水域,前提是 —— (a) 進入的目的,是根據進行巡查;
(b) 進入的目的,是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就該漁船執行任何職能;或
(c) 該漁船是在緊急情況下進入。
(3) 根據第(1)款遭拒絕進入的漁船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該漁船停留在香港水域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4) 署長在本條下的權力,並不影響根據任何條例拒絕准許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任何其他權力。
該漁船是違規船隻;
沒有就該漁船而獲遵守;或
根據向署長提供的資料,顯示該漁船曾涉及違規捕撈。
進入的目的,是根據進行巡查;
進入的目的,是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就該漁船執行任何職能;或
該漁船是在緊急情況下進入。
根據第(1)款遭拒絕進入的漁船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該漁船停留在香港水域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署長在本條下的權力,並不影響根據任何條例拒絕准許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任何其他權力。
(1) 署長可向漁船的船長或船東發出關於下述事宜的指示 —— (a) 該漁船須於何處及以何方式停泊、繫泊、碇泊或停靠;及
(b) 將該漁船從任何泊位、繫泊設備或碇泊處,移至另一泊位、繫泊設備或碇泊處。
(2)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沒有就某漁船而獲遵從,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該漁船須於何處及以何方式停泊、繫泊、碇泊或停靠;及
將該漁船從任何泊位、繫泊設備或碇泊處,移至另一泊位、繫泊設備或碇泊處。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沒有就某漁船而獲遵從,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 獲授權人員可 —— (a) 登上漁船;及
(b) 按照《10-03措施》,在該漁船上巡查。
(2) 如獲授權人員須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則有關漁船的船長或船東,須向該人員提供行使該權力所需的任何合理協助。
(3)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2)款就某漁船而遭違反,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登上漁船;及
按照《10-03措施》,在該漁船上巡查。
如獲授權人員須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則有關漁船的船長或船東,須向該人員提供行使該權力所需的任何合理協助。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2)款就某漁船而遭違反,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 除為根據本條例執行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的職能外,任何人不得將南極海洋生物,移離符合下述說明的漁船 —— (a) 是違規船隻;或
(b) 曾在違反任何養護措施的情況下,被用於捕撈。
(2) 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1)款就從某漁船移離的南極海洋生物而遭違反,該漁船的船長及船東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是違規船隻;或
曾在違反任何養護措施的情況下,被用於捕撈。
引用此法例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港口巡查及管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5B(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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