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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就內地判決而言——參閱;及
就香港判決而言——參閱;
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
土地財產中或非土地財產中的產業權或權益;
金錢;
可流轉票據;
《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訂明票據;
債項或其他據法權產;或
任何其他權利或權益(不論是否正被管有);
就內地判決而言——參閱;及
就香港判決而言——參閱;
(1) 就本條例而言,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即符合以下說明的內地判決 —— (a) 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及
(b) 載有最少一項指明命令。
(2) 就本條例並就內地判決而言,婚姻或家庭案件即《安排》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至10、12、13及14段所列的案件。
(3) 《安排》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至10、12、13及14段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該等段落的英文譯本,列於該英文文本。
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及
載有最少一項指明命令。
就本條例並就內地判決而言,婚姻或家庭案件即《安排》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至10、12、13及14段所列的案件。
《安排》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至10、12、13及14段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該等段落的英文譯本,列於該英文文本。
(1) 就本條例而言,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即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香港判決,或就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香港判決。
(2) 就香港判決而言,如在某法律程序中,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指明的命令批出、發出或作出,該法律程序就本條例而言,即屬婚姻或家庭案件。
就本條例而言,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即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香港判決,或就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香港判決。
就香港判決而言,如在某法律程序中,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指明的命令批出、發出或作出,該法律程序就本條例而言,即屬婚姻或家庭案件。
(1) 就本條例而言,內地判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生效 —— (a) 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及
(b)
(2) 第、(ii)或(iii)款所述的內地判決,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內地判決。
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及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按照內地法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第、(ii)或(iii)款所述的內地判決,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內地判決。
(1) 就本條例而言,香港判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生效 —— (a) 可在香港強制執行;及
(b)
(2) 為免生疑問,第(1)款亦適用於在按照香港法律開始具有效力後可由香港法院或法庭更改的判決。
可在香港強制執行;及
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或
區域法院。
為免生疑問,第(1)款亦適用於在按照香港法律開始具有效力後可由香港法院或法庭更改的判決。
(1) 在的規限下,如某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 (a) 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的;及
(b) 在內地生效,
(2) 登記申請須附同訂明費用。
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的;及
在內地生效,
引用此法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9(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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