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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港(紀律研訊程序)規例

章號
Cap. 84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9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領港(紀律研訊程序)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
第4條調查委員會的組成
第a條

由律政司司長提名的律政人員一名或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司法人員一名,而該名人員須出任該委員會的主席;及

第b條

由監督提名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兩名。

第5條調查委員會收取證據和傳召證人的權力

(1) 為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有權 —— (a) 收取經宣誓而提供的證據;

(b) 傳召任何人出席該委員會的會議,以提供證據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

(c) 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或登上任何船隻,並檢查該處所、地方或船隻;及

(d) 檢查任何物品。

(2) 證人傳票須採用調查委員會主席所決定的格式。

(3) 任何人如被傳召出席調查委員會會議以提供證據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而沒有如此行事,或沒有回答該委員會向他提出或在該委員會贊同下向他提出的問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但 ——(a)任何人均無須作出會導致其入罪的證供;及(b)證人有權享有假若他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於高等法院席前提供證據即會享有的特權。

(4) 如有以下情況,調查委員會可收取下述供詞為證據:任何人在出任司法職位的人席前或在其他獲法律授權取得供詞的人面前宣誓作出的供詞,或任何人在領事館官員面前宣誓作出的供詞 —— (a) 在作出供詞時,作供詞人不在香港;及

(b) 供詞在其席前或面前作出的人,簽署認證該供詞。

第1條
第a條

收取經宣誓而提供的證據;

第b條

傳召任何人出席該委員會的會議,以提供證據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

第c條

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或登上任何船隻,並檢查該處所、地方或船隻;及

第d條

檢查任何物品。

第2條

證人傳票須採用調查委員會主席所決定的格式。

第3條

任何人如被傳召出席調查委員會會議以提供證據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而沒有如此行事,或沒有回答該委員會向他提出或在該委員會贊同下向他提出的問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但 ——(a)任何人均無須作出會導致其入罪的證供;及(b)證人有權享有假若他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於高等法院席前提供證據即會享有的特權。

第4條
第a條

在作出供詞時,作供詞人不在香港;及

第b條

供詞在其席前或面前作出的人,簽署認證該供詞。

第6條關於由調查委員會進行研訊的通知書

(1) 監督須安排將關於調查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的通知書送達有關的持有執照的領港員。

(2) 通知書如是致予該持有執照的領港員並以下列方式交付或送交,須當作已根據第(1)款送達 —— (a) 交付他本人;或

(b) 以掛號郵遞送交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點、營業地點或工作地點。

(3) 如 —— (a) 調查委員會信納某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已獲妥為送達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及

(b) 他並無依照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時間地點到該委員會席前,

第1條

監督須安排將關於調查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的通知書送達有關的持有執照的領港員。

第2條
第a條

交付他本人;或

第b條

以掛號郵遞送交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點、營業地點或工作地點。

第3條
第a條

調查委員會信納某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已獲妥為送達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及

第b條

他並無依照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時間地點到該委員會席前,

第7條調查委員會所作研訊的各方由律師代表的權利

(1)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在調查委員會席前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2) 監督在調查委員會席前可由律政人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第1條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在調查委員會席前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第2條

監督在調查委員會席前可由律政人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第8條紀律委員會的組成
第a條

海事處人員一名(須出任主席);

第b條

商船船長一名;及

第c條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一名。

第9條紀律委員會的權力

(1) 紀律委員會為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有權 —— (a) 規定任何人出席該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以回答問題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

(b) 登上並檢查任何船隻;及

(c) 檢查任何物品。

(2) 任何人如被規定須出席紀律委員會會議,以回答問題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而沒有如此行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3) 紀律委員會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第1條
第a條

規定任何人出席該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以回答問題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

第b條

登上並檢查任何船隻;及

第c條

檢查任何物品。

第2條

任何人如被規定須出席紀律委員會會議,以回答問題或交出文件或其他物件而沒有如此行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3條

紀律委員會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39 條

引用此法例

《領港(紀律研訊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84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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