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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退休金規例

章號
Cap. 8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4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由廢除)
第2條非轉職人員
第3條第II部的適用範圍
第4條須批予退休金的人及批予的數額

(1) 在符合本條例及本規例的條文下,所有擔任政府設定職位,並以文職身分任職政府達10年或以上的人員,在其退休時得獲批予按以每年數額計算的退休金,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而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2) 儘管第(1)款已指明服務期限,仍須按照該款的規定將退休金批予根據本條例第或(j)條退休的人員,而不論該人員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的長短為何。

第1條

在符合本條例及本規例的條文下,所有擔任政府設定職位,並以文職身分任職政府達10年或以上的人員,在其退休時得獲批予按以每年數額計算的退休金,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而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第2條

儘管第(1)款已指明服務期限,仍須按照該款的規定將退休金批予根據本條例第或(j)條退休的人員,而不論該人員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的長短為何。

第5條服務期不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時批予的酬金

凡沒有以文職身分任職政府達10年的人員(若非如此本應符合資格領取退休金的),在其退休時得獲批予一筆不超過每年退休金款額7倍的酬金,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本可根據批予該人員者。

第6條支付妝奩費的情況
第a條

於1972年11月17日前獲聘擔任設定職位;

第b條

已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不少於5年;

第c條

已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及

第d條

並不具有獲批予退休金的資格,或並不具有根據本部其他規定獲批予酬金的資格,

第i條

由1949年12月9日起施行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最高每年數額;或

第ii條

四又六分之一倍的每年退休金款額,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以及若對該女性人員適用,本可根據批予該人員者,

第3條轉職人員
第7條第III部的適用範圍

本部只適用於原任職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原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

第8條釋義

(1) 在本部及第IV部中 ——

(1A) 為施行本部及第IV部 —— (a) 在緊接1964年1月1日前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如是在緊接該日前借調受僱任職於南羅得西亞政府、北羅得西亞政府或尼亞薩蘭政府的,或是由該日起猶如上述般受僱的,得當作為繼續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直至其借調的僱用期終止為止;

(b) 即使有《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議會命令》*的規定,就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的服務而在1964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給予的退休金,仍得當作為是由該政府所批予的。

(2)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其自公職服務退休時,沒有就其最後受僱服務的僱用期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其不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唯一原因,是他未有在該服務期的一段指明期間擔任職位,但縱使有此原因,就本部而言,該人員仍須當作為已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退休者。

第1條
第a條

指所述的任何領域的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

第b條

就1948年2月4日之前受聘任職於錫蘭政府的人員而言,指錫蘭政府;

第c條

就1948年5月15日之前受聘任職於巴勒斯坦政府的人員而言,指巴勒斯坦政府;

第d條

就1960年6月26日之前受聘任職於索馬里保護國前政府的人員而言,指索馬里共和國政府;

第e條

就1960年8月16日之前受聘任職於塞浦路斯政府的人員而言,指塞浦路斯政府;及

第f條

就被當作曾已受聘為或受聘任職為非洲東部(或由1967年12月1日起稱為東非洲)上訴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司法常務官、人員或受僱人的人而言,指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或由1967年12月1日起指東非共同體)。

第1A條
第a條

在緊接1964年1月1日前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如是在緊接該日前借調受僱任職於南羅得西亞政府、北羅得西亞政府或尼亞薩蘭政府的,或是由該日起猶如上述般受僱的,得當作為繼續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直至其借調的僱用期終止為止;

第b條

即使有《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議會命令》*的規定,就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的服務而在1964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給予的退休金,仍得當作為是由該政府所批予的。

第2條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其自公職服務退休時,沒有就其最後受僱服務的僱用期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其不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唯一原因,是他未有在該服務期的一段指明期間擔任職位,但縱使有此原因,就本部而言,該人員仍須當作為已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退休者。

第9條就全屬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1)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如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服務,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其獲批予的退休金款額,須相當於其服務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時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的某一比例,而此一比例須相當於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在其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2) 為施行本條而釐定人員的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其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 —— (a)

(b) 不得顧及根據或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c) 須顧及退休金不得超過該人員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的條件;

(d) 倘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其他公職服務期為不可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者,則無須計及該公職服務期。

(3) 就本條而言,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須視為該人員若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是以享有全薪條件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時本應會領取或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但 ——(a)在計算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時,不得計及該人員並無獲得政府或政府就其任職政府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而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服務期(視屬何情況而定);(b)凡以文職身分擔任任何並非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職位或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而該服務的服務期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該人員在該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亦須一如該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程度般計及;(c)凡人員於1930年1月1日之前開始擔任公職,在計算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的退休金時,倘猶如該人員曾任職過的政府並未包括在本規例內一樣計算會對該人員有利,則可照此辦法計算。

第1條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如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服務,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其獲批予的退休金款額,須相當於其服務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時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的某一比例,而此一比例須相當於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在其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凡該人員在公職服務退休當日並非任職於政府,須計算其在政府的服務所享有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ii條

如由於在針對該人員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第(i)節計算的款額,超過他在退休或轉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所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及此項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b條

不得顧及根據或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第c條

須顧及退休金不得超過該人員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的條件;

第d條

倘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其他公職服務期為不可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者,則無須計及該公職服務期。

第3條

就本條而言,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須視為該人員若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是以享有全薪條件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時本應會領取或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但 ——(a)在計算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時,不得計及該人員並無獲得政府或政府就其任職政府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而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服務期(視屬何情況而定);(b)凡以文職身分擔任任何並非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職位或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而該服務的服務期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該人員在該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亦須一如該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程度般計及;(c)凡人員於1930年1月1日之前開始擔任公職,在計算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的退休金時,倘猶如該人員曾任職過的政府並未包括在本規例內一樣計算會對該人員有利,則可照此辦法計算。

第10條就並非在組內的政府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1) 凡本部所適用的人員的其他公職服務並未包括在任何政府的服務之內,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據本規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該退休金得按每年數額計算,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而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2) 如該人員在上述退休時並非任職於政府,則為施行第(1)款,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為:若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最後一次自任職政府轉任其他服務之日獲批予退休金,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本應會計算在內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1條

凡本部所適用的人員的其他公職服務並未包括在任何政府的服務之內,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據本規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該退休金得按每年數額計算,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而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第2條

如該人員在上述退休時並非任職於政府,則為施行第(1)款,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為:若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最後一次自任職政府轉任其他服務之日獲批予退休金,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本應會計算在內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11條就在組內和非組內的政府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如其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只有部分是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則的條文予以適用;但在計算退休金款額時,只須計及其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

第12條服務期不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時批予的酬金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如在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但其以文職身分從事公職服務期卻少於10年,則該人員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獲批予一筆不超過其每年退休金款額7倍的酬金,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本可根據、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批予該人員者。

第13條妝奩費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凡本部適用的女性人員若以經已結婚或即將結婚為理由而自公職服務或必須自公職服務退休,以及 —— (a) 假若其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根據(該條(a)段除外)她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酬金者;及

(b) 並不具有獲批予退休金的資格,或並不具有根據本部其他規定獲批予酬金的資格,

(2) 如女性人員由其他公職服務轉職政府,並在任職政府時退休,而其在退休之前的最後一次如此轉職是在1972年11月17日之前者,第(1)款的規定方適用。

第1條
第a條

假若其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根據(該條(a)段除外)她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酬金者;及

第b條

並不具有獲批予退休金的資格,或並不具有根據本部其他規定獲批予酬金的資格,

第a條

就根據或所指的退休金而言,的效力,得猶如該條對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的提述,乃為對其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二十五分之六的提述;及

294 條

引用此法例

《退休金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8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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