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法律援助(費用計算)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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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費用計算)規例
署長就大律師或律師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報告或提供的意見而須付予該大律師或律師的費用,數額由署長決定。
署長須付予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的費用,為經評定後獲准的款額;如無作出評定,則由署長訂定,但不得超過署長認為假若作出評定便會獲准的款額。
就代墊付費用作出評定後獲准的整筆款額;
就律師服務費用作出評定後獲准的整筆款額;及
如屬定額訟費適用的情況,而有關律師已選擇收取定額訟費,則付予定額訟費的整筆款額,
(1) 在訟費評定之前,署長可預付一筆款項予大律師或律師,款額不超過署長估計根據或須繳付的數額的75%,預付款項為署長須繳付的上述款項的其中一部分。
(2) 如根據第(1)款繳付的款額超過根據或須繳付的款額,則有關的大律師或律師須將超出之數付還署長。
在訟費評定之前,署長可預付一筆款項予大律師或律師,款額不超過署長估計根據或須繳付的數額的75%,預付款項為署長須繳付的上述款項的其中一部分。
如根據第(1)款繳付的款額超過根據或須繳付的款額,則有關的大律師或律師須將超出之數付還署長。
如任何人就某案件獲得法律援助,而該案件由法院轉介予他人處理,則須付予大律師及律師的費用及訟費,須相等於猶如該已被轉介的案件在作出轉介的法院進行法律程序一樣所須付的費用及訟費,而所有與該已被轉介的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均須由作出轉介的法院評定訟費,猶如該等法律程序在該法院進行一樣。
(1) 在不損害法院規則的原則下,於評定受助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訟費時,如受助人的律師無充分理由而延遲提交其訟費單以供評定,則整筆律師服務費用可遭拒准或削減。
(2) 如大律師的費用經評定後遭拒准或削減,受助人的律師須隨即通知該大律師。
在不損害法院規則的原則下,於評定受助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訟費時,如受助人的律師無充分理由而延遲提交其訟費單以供評定,則整筆律師服務費用可遭拒准或削減。
如大律師的費用經評定後遭拒准或削減,受助人的律師須隨即通知該大律師。
在依據判令受助人獲得訟費的繳付訟費命令而進行訟費評定時,如該受助人在評定結果中可能沒有個人利害關係,則受助人的律師有責任保障由署長控制的基金的利益,並為此而採取該律師覺得需要採取的步驟,以便根據或獲法院覆核該項評定。
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就受助人憑藉判令或訂明其獲得訟費的繳付訟費命令或協議而有權收回的款額,或就受助人憑藉判令其繳付訟費的繳付訟費命令而有責任繳付的款額,作出決定,而受助人對該決定感到不滿;或
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依據判令受助人獲得訟費的繳付訟費命令評定訟費後作出決定,而受助人的律師對該決定感到不滿,
凡受助人或其律師(視屬何情況而定)對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就任何事宜所作的決定感到不滿,並已根據就該事宜提出反對,該律師須向署長申請授權要求覆核該項評定;如獲署長授權,該律師可即時親自或透過大律師向法官申請要求按照法院規則覆核該項評定。
凡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對任何有關訟費評定的決定感到不滿,受助人的律師有責任向署長報告此事;如署長就此事授予權力,該律師須就訟費評定提出反對,或向法官申請(視屬何情況而定),要求覆核該項評定,而及適用於此情況,猶如該律師是感到不滿的人一樣。
在受助人為其中一方的法律程序中,如有任何其他一方就訟費評定提出反對,或向法官申請要求覆核該項評定,則即使受助人可能在該項評定中沒有個人利害關係,受助人的律師仍可就該項反對或覆核陳詞。
根據進行的任何程序均須當作是受助人的法律援助證書所關乎的程序,不論該證書是否已被取消或撤回,而該等程序的訟費須從署長所控制的基金支付。
該律師如根據提出反對或根據申請覆核,便須有責任確保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或法官(視何者合適而定)獲呈報在考慮該項反對或進行覆核時在正當情況下須予考慮的一切事宜;
受助人無須就產生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訟費,或就該等法律程序作出的任何命令所引致的訟費,支付任何分擔費用以撥入署長控制的基金內;及
對署長因該等法律程序而增加承擔的費用淨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押記並不適用。
凡訟費評定的任何一方為受助人,則除非獲得雙方同意,否則不得在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作出決定後14天內簽署訟費證明書;如受助人的律師根據或申請授權提出反對或要求覆核訟費評定,他須在法院規則准許提出反對或申請覆核的時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須即時將有關申請通知主理訟費評定事務聆案官及另一方。
引用此法例
《法律援助(費用計算)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1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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