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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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
(1) 任何符合以下資格的人或任何擁有至少一名符合以下資格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的公司或商號(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年滿21歲或以上;
(b) 在香港居住;及
(c) 持有第4(2)或(3)條所指明的資格,
(1A) 任何年滿21歲或以上並在香港居住的人,均可採用表格2向處長申請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而處長須通知他為施行而訂定的筆試或面試的日期和為施行而進行的工場視察的日期。
(2) 申請人根據第(1)或(1A)款遞交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 —— (a) 申請人所擁有的設備的清單一份,該等設備是使用於裝置、保養、檢查或修理消防裝置或設備的;及
(b) 申請人使用作為消防裝置承辦商的每所工場的地址,
(3) 申請人如憑藉一名僱員的資格尋求註冊,則須表明該僱員是否同時受僱於另一註冊承辦商。
(4) 處長在收到第(1)或(1A)款所指的申請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用以下方法斷定申請人是否適合註冊為申請書內指明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級別的消防裝置承辦商 —— (a) 如屬第款所指的申請,則藉確定是否信納按照第4(2)或(3)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關於申請人的證據;或
(b) 如屬第或(c)款所指的申請,則藉確定是否信納按照第4(2)或(3)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關於申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僱員或合夥人的證據;或
(c) 如屬第(1A)款所指的申請,則按照對申請人進行面試與查訊;及
(d) 除第(4A)款另有規定外,藉視察按照第款與申請書同時提交地址的每所工場。
(4A) 處長如對根據第款進行視察的申請人的工場不感滿意,則須通知申請人該工場須予再度視察;而申請人一經上述通知,須按照向處長繳付適當費用。
(5) 如申請人憑藉一名僱員的資格尋求註冊,而該僱員同時受僱於另一註冊承辦商,則除非處長信納該僱員有能力給予申請人充分協助,使他能履行註冊承辦商的職責,否則處長可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年滿21歲或以上;
在香港居住;及
持有第4(2)或(3)條所指明的資格,
任何年滿21歲或以上並在香港居住的人,均可採用表格2向處長申請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而處長須通知他為施行而訂定的筆試或面試的日期和為施行而進行的工場視察的日期。
申請人所擁有的設備的清單一份,該等設備是使用於裝置、保養、檢查或修理消防裝置或設備的;及
申請人使用作為消防裝置承辦商的每所工場的地址,
申請人如憑藉一名僱員的資格尋求註冊,則須表明該僱員是否同時受僱於另一註冊承辦商。
如屬第款所指的申請,則藉確定是否信納按照第4(2)或(3)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關於申請人的證據;或
如屬第或(c)款所指的申請,則藉確定是否信納按照第4(2)或(3)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關於申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僱員或合夥人的證據;或
如屬第(1A)款所指的申請,則按照對申請人進行面試與查訊;及
除第(4A)款另有規定外,藉視察按照第款與申請書同時提交地址的每所工場。
處長如對根據第款進行視察的申請人的工場不感滿意,則須通知申請人該工場須予再度視察;而申請人一經上述通知,須按照向處長繳付適當費用。
如申請人憑藉一名僱員的資格尋求註冊,而該僱員同時受僱於另一註冊承辦商,則除非處長信納該僱員有能力給予申請人充分協助,使他能履行註冊承辦商的職責,否則處長可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 獲授權簽署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發出的證明書的人 —— (a) 如註冊承辦商屬公司,則須是該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
(b)
(c)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須是註冊承辦商。
(2) 註冊承辦商須在註冊後14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根據第(1)款獲授權簽署證明書的人的姓名、身分及簽名式樣。
如註冊承辦商屬公司,則須是該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
該商號的其中一名合夥人;或
該商號授權在根據第(i)節負責簽署的合夥人因任何理由而不能簽署時可簽署證明書的一名僱員或合夥人;及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須是註冊承辦商。
註冊承辦商須在註冊後14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根據第(1)款獲授權簽署證明書的人的姓名、身分及簽名式樣。
(1) 第2級:此級別的註冊承辦商適合進行的工作為:裝置、保養、修理和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其中包括 —— (a) 經設計或改造,用以輸送水或其他滅火煤介的喉管及配件;或
(b) 不屬第1級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種類的電力器具。
(2) 申請註冊列入第1級的人須向處長提出證據,證明 —— (a)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電機工程學位,符合英國工程學委員會*就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所訂的考試規定(第I及II部);及
(b)
(3) 申請註冊列入第2級的人須向處長提出證據,證明 —— (a)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發出的第I級水喉匠牌照;及
(b)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香港理工學院或工業學院的文憑,或持有電機工程高級證書或處長認許為相等於該等文憑或證書的資格。
(4) 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須在一次筆試和一次面試中,令處長信納他對手提設備的功能和保養,以及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與手提設備的功能和保養有關的規例,均具足夠認識。
經設計或改造,用以輸送水或其他滅火煤介的喉管及配件;或
不屬第1級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種類的電力器具。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電機工程學位,符合英國工程學委員會*就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所訂的考試規定(第I及II部);及
是藉警報或其他方式探測煙霧或火警的電路或其他儀器的製造者或設計人,而該電路或儀器是處長認許的;或
是段所指明類別的儀器的製造者的指定代理人。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發出的第I級水喉匠牌照;及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持有香港理工學院或工業學院的文憑,或持有電機工程高級證書或處長認許為相等於該等文憑或證書的資格。
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須在一次筆試和一次面試中,令處長信納他對手提設備的功能和保養,以及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與手提設備的功能和保養有關的規例,均具足夠認識。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如令處長信納他在處長為施行而訂定進行筆試或面試當日不在香港或因病不能出席,則他有權在處長訂定的另一日期,參加筆試或出席面試而無須繳付其他費用。
(2) 為根據第(1)款令處長信納,申請人須向處長提出處長所規定的,申請人不在香港或患病的證據。
(3) 申請人如沒有根據第(1)款令處長信納,則在接獲處長的不信納通知後,須在參加筆試或出席面試(視屬何情況而定)前,按照繳付適當費用。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如令處長信納他在處長為施行而訂定進行筆試或面試當日不在香港或因病不能出席,則他有權在處長訂定的另一日期,參加筆試或出席面試而無須繳付其他費用。
為根據第(1)款令處長信納,申請人須向處長提出處長所規定的,申請人不在香港或患病的證據。
申請人如沒有根據第(1)款令處長信納,則在接獲處長的不信納通知後,須在參加筆試或出席面試(視屬何情況而定)前,按照繳付適當費用。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如根據在筆試中令處長信納,但沒有根據該條在面試中令處長信納,則在接獲處長的通知時,可按照繳付適當費用,在處長指定的日期,出席第二次面試而無須先在另一次筆試中令處長信納。
(2) 適用於按照第(1)款出席第二次面試而沒有令處長信納的申請人。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註冊列入第3級的人如根據在筆試中令處長信納,但沒有根據該條在面試中令處長信納,則在接獲處長的通知時,可按照繳付適當費用,在處長指定的日期,出席第二次面試而無須先在另一次筆試中令處長信納。
適用於按照第(1)款出席第二次面試而沒有令處長信納的申請人。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註冊承辦商所使用的工場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在14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並同時通知處長工場的新地址。
(2) 註冊承辦商根據第(1)款將工場地址更改一事通知處長時,須按照向處長繳付視察新工場的適當費用。
(3) 處長在第(2)款所指的視察新工場費用繳付後,須對位於根據第(1)款獲通知新地址的新工場進行視察。
(4) 處長如對根據第(3)款進行視察的工場不感滿意,須通知註冊承辦商該工場須予再度視察;而註冊承辦商一經上述通知,須按照向處長繳付適當費用。
(5) 凡註冊承辦商根據第(1)款就工場地址的任何更改通知處長,在新工場根據第(3)款接受視察或根據第(4)款接受再度視察並斷定為令人滿意之前的任何期間,不得進行與消防裝置或設備有關連的任何工程。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註冊承辦商所使用的工場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在14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並同時通知處長工場的新地址。
註冊承辦商根據第(1)款將工場地址更改一事通知處長時,須按照向處長繳付視察新工場的適當費用。
引用此法例
《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5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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