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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

章號
Cap. 95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

第1A條釋義
第2條發出報告或證明書的權限
第a條

就消防處所處理的任何火警或其他災難的報告;

第b條

就火警對任何處所、船隻或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毀的報告;

第c條

在與火警危險或防火措施有關的情況下任何處所、船隻或其他財產的結構或狀況報告或證明書。

第3條費用
第4條關乎《2025年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修訂)規例》的過渡條文

(1) 《經修訂規例》並不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關乎《原有規例》的列表第3項所指明的任何處所的指明申請()。

(2) 《原有規例》繼續就主體申請而適用,猶如《2025年修訂規例》沒有訂立一樣。

(3) 在本條中 ——

第1條

《經修訂規例》並不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關乎《原有規例》的列表第3項所指明的任何處所的指明申請()。

第2條

《原有規例》繼續就主體申請而適用,猶如《2025年修訂規例》沒有訂立一樣。

第3條
11 條

引用此法例

《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95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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