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編輯附註:本文件並無根據《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編配章號。然而本文件在「電子版香港法例」()中獲編配以一個非正式的參考編號以作識別,並讓用戶可藉該非正式的參考編號進行搜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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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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