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編輯附註:1本文件並無根據《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編配章號。然而本文件在「電子版香港法例」()中獲編配以一個非正式的參考編號以作識別,並讓用戶可藉該非正式的參考編號進行搜尋。2編輯附註在文件中以符號(例如“#”)標示。而編輯附註的內容位於文件的末端。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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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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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instrument-A201(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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