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的設立
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醫院管理局”的法團。 (2) 醫管局是永久延續的法團,備有一個法團印章,並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行政長官須委任以下人士為醫管局成員 —— (a) 主席1名,須不是公務員; (b) 公務員不超過3名; (c) 主要行政人員不超過4名;及 (d) 其他成員不超過23名,均須不是公務員。 (4) 醫管局的管治機構由醫管局的成員組成,具有權限,以醫管局的名義執行醫管局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權力。 (5) 附表3的有關條文適用於醫管局及其成員。 (6) 醫管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被視為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7)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II部對醫管局及成員委任事宜適用,但與本條例條文有抵觸的除外。 (8) 根據第(3)款作出的每項委任,須在憲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