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行政長官須委任以下人士為醫管局成員 —— (a) 主席1名,須不是公務員; (b) 公務員不超過3名; (c) 主要行政人員不超過4名;及 (d) 其他成員不超過23名,均須不是公務員。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3條
行政長官須委任以下人士為醫管局成員 —— (a) 主席1名,須不是公務員; (b) 公務員不超過3名; (c) 主要行政人員不超過4名;及 (d) 其他成員不超過23名,均須不是公務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