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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醫管局的職能

第4條

醫管局須 —— (a) 按照本條例的條文及經訂立的第5(a)條所指的有關協議,管理及掌管公營醫院; (b) 就公眾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及應付該等需求所需的資源,向政府提供意見; (c) 以有助於達致以下目標的方式,管理及發展公營醫院系統 —— (i) 有效率地運用醫院病床、人手、器材及其他資源,以期在可獲得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平的醫院服務; (ii) 藉發展適當的管理架構、制度及工作表現評估方法,改善醫院服務的效率; (iii) 改善公營醫院內的環境,以符合病人的需要; (iv) 吸引、激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 (v) 鼓勵公眾參與公營醫院系統的運作;及 (vi) 確保有關人士就管理及掌管公營醫院系統對公眾負責; (d) 為實施第18條,就公眾使用醫院服務須付的費用,向醫務衞生局局長建議恰當的政策,但須顧及不應有人因缺乏金錢而不能獲得適當醫療的原則; (e) 設立並協助他人設立公營醫院; (f) 促進、協助及參與 —— (i) 敎育及訓練參加或將參加醫院服務或其他公眾健康服務的人的事宜;及 (ii) 與醫院服務有關的研究; (g) 執行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委予醫管局的其他職能;及 (h) 運用其資源以執行本條指明或提述的醫管局職能,尤其是推廣、發展及維持醫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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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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