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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5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5條

醫管局的權力

第5條

醫管局可辦理一切為更有效執行其職能而必須辦理或連帶須辦理的事情,或對更有效執行其職能有助益的事情,並可在不影響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辦理以下事情 —— (a) 為提供醫院服務而與政府或其他人訂立及執行協議,以便由醫管局管理及掌管 —— (i) 由政府或該人持有或管理並掌管的財產; (ii) 政府或該人的僱員;或 (iii) 醫院事務署; (b) 取得及持有醫管局認為需要的任何類別的財產供以下用途 —— (i) 醫管局或任何委員會辦公;或 (ii) 醫管局執行該局可執行的職能, 及在持有該等財產所根據的條款及條件規限下,處置該等財產; (c) 訂立、執行、轉讓或承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 (d) 自行在公營醫院內提供購買飲食和進食的設施,以及醫管局認為為公營醫院的病人、員工或訪客的利益而有需要或適宜提供的其他設備及設施,或訂立協議由其他人提供該等設施或設備; (e) 為實施本條例而設立及維持醫管局認為有需要或應當設立及維持的醫院服務; (f) 建造、提供、裝備、保養、更改、移走、拆卸、替換及改善醫管局用作提供醫院服務的建築物、房產、家具及器材,但如該等財產是(a)段所指協議而由醫管局按某些條款及條件管理及掌管,則辨理這些事情時須受該等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g) 在符合第18條的規定下,就所提供的醫院服務收取費用; (h) 僱用醫管局認為適合的人,以提供醫院服務及辦理關乎醫管局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的其他事情; (i) 延聘醫管局認為適合的技術及專業顧問,以就醫管局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的事宜向醫管局提供意見; (j) 承擔及執行合法信託,但該等信託的宗旨須是執行醫管局因本條例而須予或獲准執行的任何職能,或須具有類似的宗旨; (k) 接受及徵求捐贈,不論是否受信託所限; (l) 在醫務衞生局局長的批准下,按醫管局或有定下的條件,自醫管局的資源中撥款資助參與公眾健康服務的慈善機構及其他機構和人士; (m) 設立及維持一個制度,以妥善考慮使用醫院服務的人或公眾就醫院服務提出的投訴; (n) 在醫務衞生局局長的批准下,成立(包括擁有及取得)法團以進行醫管局可進行的事情,並將醫管局認為是為了方便醫管局提供醫院服務的職能及權利歸予該法團; (o) 行使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賦予醫管局的其他權力;及 (p) 單獨或連同參與醫院服務的人執行醫管局職能或行使醫管局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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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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