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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6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6條

權力轉授

第6條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醫管局可藉書面按其認為適當的限制條件,或不加限制條件,將其職能或權力轉授給以下委員會或人士 —— (a) 醫管局任何成員; (b) 任何委員會; (c) 醫管局僱員; (d) 在公營醫院工作的公務員; (e) 第5(a)條中所指而且已根據該條所指的協議歸醫管局管理及掌管的僱員;或 (f) 行政長官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其他人士或其他類別人士。 (2) 醫管局在以下條文下的職能及權力不得轉授 —— (a) 第III部(但醫管局在第8(1)條下的權力則可轉授予醫院管治委員會,然而該權力祇限於由為公營醫院而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在與該公營醫院有關的事情上行使); (b) 本條及第13、18及21條;及 (c) 在附表3內指明醫管局不得轉授的職能或權力的條文。 (3) 在符合醫管局轉授權力的條款或醫管局的指示下,獲醫管局轉授職能或權力的人 —— (a) 須執行獲轉授的職能及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該人是醫管局一樣;及 (b) 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須推定為按轉授的條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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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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