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醫管局在以下條文下的職能及權力不得轉授 —— (a) 第III部(但醫管局在第8(1)條下的權力則可轉授予醫院管治委員會,然而該權力祇限於由為公營醫院而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在與該公營醫院有關的事情上行使); (b) 本條及第13、18及21條;及 (c) 在附表3內指明醫管局不得轉授的職能或權力的條文。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條
醫管局在以下條文下的職能及權力不得轉授 —— (a) 第III部(但醫管局在第8(1)條下的權力則可轉授予醫院管治委員會,然而該權力祇限於由為公營醫院而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在與該公營醫院有關的事情上行使); (b) 本條及第13、18及21條;及 (c) 在附表3內指明醫管局不得轉授的職能或權力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