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醫管局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置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醫管局提交報告。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3條
醫管局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置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醫管局提交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