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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第4條

審計署署長可將他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的結果向立法會主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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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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