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的設立
第13條
(1) 醫管局為更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可設立該局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在不影響醫管局根據第(1)款設立委員會的權力的一般性原則下,醫管局可 —— (a) 為香港個別區域設立一個區域諮詢委員會,以便 —— (i) 就該區域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向醫管局提供意見;及 (ii) 向醫管局提供意見,協助醫管局在有關該區域的事情上更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或 (b) 為個別公營醫院設立一個醫院管治委員會,按本條例的條文及醫管局的指示管治該醫院。 (3) 附表3的有關條文適用於委員會及其成員。 (4) 在符合附表3的有關條文的規定下,醫管局 —— (a) 可委任醫管局成員或其他人士;及 (b) 須委任委員會的主席及決定委員會成員的數目。 (5)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II部適用於委員會及其成員委任事宜,但與本條例條文有抵觸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