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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4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4條

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

第14條

委員會 —— (a) 須執行以下的職能及可行使以下的權力 —— (i) 根據本條例委予或賦予該委員會的;或 (ii) 醫管局根據第6條轉授予該委員會的;及 (b) 在符合附表3的有關條文的規定及醫管局的指示下,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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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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