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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6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6條

醫務衞生局局長行使某些權力前須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第16條

醫務衞生局局長行使第5(l)、8(2)、8(3)或9(2)條下的權力前,須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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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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