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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7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7條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獲取資料

第17條

醫管局在醫務衞生局局長請求下,須提供充分協助,以便他取得關於醫管局財產、法律責任及事務的資料,並須按他規定的方式及時間,向他提交申報表、帳目及其他資料,及提供協助以便他核證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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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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