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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0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0條

修訂附表1、2及3

第20條

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附表1、2或3,但修訂附表3的命令須得立法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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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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