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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指明物業 (specified property)指 —— (a) 任何公營醫院;及 (b) 其他已根據第5(a)條所指的協議歸醫管局管理及掌管,及根據本條所訂的附例指明在該等附例適用範圍內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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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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