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醫管局或任何委員會的成員如真誠地辦事,則對 —— (a) 醫管局或代表醫管局的任何人;或 (b) 該委員會或代表該委員會的任何人, 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醫管局的職能,或行使或本意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醫管局的權力時,所作出的作為或造成的錯失,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條
醫管局或任何委員會的成員如真誠地辦事,則對 —— (a) 醫管局或代表醫管局的任何人;或 (b) 該委員會或代表該委員會的任何人, 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醫管局的職能,或行使或本意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醫管局的權力時,所作出的作為或造成的錯失,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