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主要行政人員須代表醫管局執行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權力。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條
主要行政人員須代表醫管局執行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