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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3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主要行政人員未經主席批准,不得參與醫管局就他的僱用條款、停職或解僱所進行的商議,亦不得就與該等事項有關的問題投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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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