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符合第(1)節的規定,醫管局的成員可在醫管局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須被當為有利害關係;這通知發出後,就有關這樣訂立或擬這樣訂立的合約來說,該通知書須當為已充分披露他的利害關係。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為符合第(1)節的規定,醫管局的成員可在醫管局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須被當為有利害關係;這通知發出後,就有關這樣訂立或擬這樣訂立的合約來說,該通知書須當為已充分披露他的利害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