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醫管局成員如須根據本段披露利害關係,祇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醫管局會議披露利害關係。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5條
醫管局成員如須根據本段披露利害關係,祇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醫管局會議披露利害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