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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5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5條

第5條

醫管局成員如須根據本段披露利害關係,祇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醫管局會議披露利害關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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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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