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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孫國禎許靜心林柏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潮交簡字第一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不得抗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孫國禎

                      法 官 許靜心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交簡附民字第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