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計重零點八公克),沒收銷燬;玻璃吸食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至扣案物品一包,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以基安非他命試劑檢驗後,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其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沒收銷燬;又前揭扣案物之包裝袋因沾有上開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