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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度屏警刑偵一字第09600375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經營資源回收場,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8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許。⑵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602號之冠倫企業社(資源回收場)。⑶行為: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扣案之台電公司PVC22平方公尺風雨電纜線1000公尺。

⑷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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