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
- 移送機關
-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度屏警刑偵一字第09600375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經營資源回收場,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8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許。⑵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602號之冠倫企業社(資源回收場)。⑶行為: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扣案之台電公司PVC22平方公尺風雨電纜線1000公尺。
⑷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