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潮秩字第142號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度屏警刑偵一字第09600375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甲○○經營資源回收場,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8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602號之冠倫企業社(資源回 收場)。 ⑶行為: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扣案之台電公司PVC22平方公尺風雨電纜線1000公尺。 ⑷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