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謝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美律師
- 相對人
- 和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查聲請人名下雖有財產汽車1 筆、土地2 筆,惟上開2 筆土地不動產,雖為聲請人單獨所有,土地現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1,750元、180,000 元,1 筆汽車動產,現值金額則為1,497 元,有聲請人上開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佐,是上開財產尚非具有高額價值,且不動產性質上並不易於處分變現,足見聲請人釋明其無資力一節,應可認定。另聲請人亦提出本院100 年司票字第12917 號本票裁定影本等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其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無本票債權存在之事由,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