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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9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宏泰)

市○○區○○路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馬興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480 元,及應補正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與消費明細表等證物影本及繕本各一份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9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