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王致傑
- 法定代理人黃新發
- 原告鑫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2號原 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2棟之B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3,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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