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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1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楊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1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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