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楊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