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宥辰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