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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再生
即被告
李再得
即被告
李再成
即被告
吳珠燕
即被告
李宗憲
即被告
李宗穎
即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翰儒

      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5,149元(計算式:55.97平方公尺×1,700 =95,1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