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再生
- 即被告
- 李再得
- 即被告
- 李再成
- 即被告
- 吳珠燕
- 即被告
- 李宗憲
- 即被告
- 李宗穎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翰儒
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5,149元(計算式:55.97平方公尺×1,700 =95,1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