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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黃梅子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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