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黃梅子
- 訴訟代理人
- 葉富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