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源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源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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