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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陳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以105 年度潮簡字第27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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