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家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潮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