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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原告
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源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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