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曾思薇
- 原告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原 告 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源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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