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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曾思薇

  • 原告
    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原   告 黃俊融即峻瑋企業社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源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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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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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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