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燕沼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計算式: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