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燕沼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計算式: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