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陳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以105 年度潮簡字第27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